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钟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杨**与肇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符**与被执行人钟**、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练雪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启新诉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诉岑凎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国中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