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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钟日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钟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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