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整,借条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前还清,被告不但没还清,还故意不接电话。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张**借款人民币2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庭审时明确为诉讼费、公告费)。

被告辩称

被告孙*新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G36版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前还清,并立有《借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返还借款本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共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