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中诉被告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国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莫*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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