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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原告从银行取现金支付给被告,并立下借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至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李**提供了2012年12月24日被告胡**出具借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胡**没有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被告胡**出具借条,向原告李**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胡**借条一张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供的被告胡**出具借条,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期间的利息,由于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本院对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返还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胡**负担。本判决书如需要公告送达,公告费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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