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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关启诉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启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民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2分,在5月份原告向被告要同3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以不但不还钱反而将原告拉入黑名单,经多方亲朋好友劝告无效只能起诉。现有被告欠条一张。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每月600元。利息从2014年2月23日开始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日。二、本案的诉讼费及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率为2分,并立有《欠条》。后被告未还款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若约定月利率2%超过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若未超过,则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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