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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曾肖*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邱**与曾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博法宁*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肖*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肖*偿还借款3861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546元、执行费5691.5元。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邱**申请追加曾肖*的前妻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惠**一执加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程**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邱**、曾**、程**、袁**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程**一次性支付55000元给邱**(已履行),邱**则放弃向程**主张任何债权。二、本案未执行债务,由曾**从2015年10月起每月还款8000元给邱**,直至还清止。履行方式:1、曾**的每月工资收入由邱**收取(工资银行卡已交由邱**持有)。2、曾**用其母亲袁**的每月房屋租金收入的5000元直接支付给邱**,袁**表示同意。三、曾**如能按上述方案清偿本案债务,邱**同意放弃本案利息,否则,依法追回本案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邱**与被执行人曾肖*、程**和案外人袁**自愿协商达成上述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程**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曾肖*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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