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刘**借款2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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