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翟**、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翟**、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翟**、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郑**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本院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惠博法执字第1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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