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王**诉何**、黄春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国中与莫满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邹贵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关启诉王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石**、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邱**与曾肖*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谭**、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桂慰与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