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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均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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