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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