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古建文、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珍诉被告古建文、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黄**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5000元,约定二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双方就签订还款协议书,之后被告归还了40000元,剩余125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不予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25000元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原告还清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陈述和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及还款协议书各一份为证。

被告辩称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65000并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原告165000元并自愿用土地使用权证书一本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60天。上述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截止后,二被告未能归还欠款,经协商,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上述欠款应于2013年9月27日还清,如无法履行上述约定,原告从2013年6月1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4%收取利息。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二被告陆续归还了原告40000元,至今还欠125000元未还。

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惠博法杨*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一名下位于博罗县石坝镇广梅公路洋田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博府国用(2001)1322030056号],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11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按照借条及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归还欠款,现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25000元,应予以归还。原告与被告一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如被告一逾期还款,利息将按照月利率4%从2013年6月1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该约定的利率超出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二被告逾期还款确实造成了原告利息损失,本院支持从2013年6月11日开始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知悉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古建文、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余**借款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6月11日计至本院确定的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120元,合共3920元,由被告古**、王**各承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