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鸿诉被告刘**、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即132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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