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10日支付9641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元、保全费1070元和执行费1379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个人经营的博罗县**器工程部在广东博罗**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10000元。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执行人李**个人经营的博罗县**器工程部在广东博罗**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11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李**个人经营的博罗县**器工程部在广东博罗**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20000元至本院执行账户,偿还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