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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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