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因与被申请人李**及钟凌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邹**以已与被申请人李**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邹**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