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原告胡*明诉被告陈**、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辉诉被告赖炼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邹*丹诉被申请人李**,钟凌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姚**诉被告林唐*、利瑞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余*忠诉被告余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永鸿诉被告刘**、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钟**、曾**、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曾**、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