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连**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连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连海梅的位于龙门县城迎宾大道u0026times;u0026times;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财产保全金额16.5万元。吴某某自愿以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位一间(证号:粤房地权证龙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面积:12.72平方米)为申请人张**诉前财产保全做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连海梅的位于龙门县城迎宾大道u0026times;u0026times;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龙府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吴某某位于龙门县龙城街道迎宾大道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位一间(证号:粤房地权证龙房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面积:12.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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