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博罗县**村有限公司、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已经与被告博罗县**村有限公司、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760元,减半收取为2038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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