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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诉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杨**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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