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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燕*,被告刘**、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刘**2009年至2014年期间,以生活开支、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78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3780元;2、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刘*福辩称:一、不认可欠款数额13780元,我们重新算过后是还剩3900元没有还,我没有给原告写借条。之前我还了一次2000元还有一次1000元,其实还剩900元;二、这笔钱是赌债。2009年,原告及其丈夫在她家中开麻将室接六合彩单,为了拉拢我们去他们那里赌博,对我们宽厚大方。只要到他家其赌钱的人,允许欠账并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从2009年到2012年6月6日前我输掉现金20000元左右,到6月6日那天还欠16690元。2012年6月6日我在欠条上签了字,自从6月6日欠钱后到7月中旬我就不再去他那里赌钱。2014年3月18日,原告丈夫请我喝酒,当时原告丈夫说我很久不去赌钱了,我们今天核对一下帐。后原告丈夫拿出一沓单子给我看是我欠款的凭证,我就认可了说以后还给你。然后我重新写了13780元的条子,写完后他还送了一沓啤酒给我,我也收了。被告丈夫还说让我慢慢还,钱不对我们还可以更改。从2009年到2015年2月我都在还钱。后来原告丈夫让我还给原告,2014年我还了2300元,后又还了原告500元,我让原告写条子,原告说她记得,不用写。我怀疑原告计数有问题,我记得原告在去北京旅游的时候,我中了六合彩3000元,又输了200元。后来原告丈夫催促我还钱,我说你们不要乱记账,那天我赢了2800元你怎么算?原告丈夫说帮我抵掉。我去年还了2300元,原告说我没有还钱。2012年6月6日之前是用本子来记账的。原告和她丈夫刚开始接赌的时候,我给了2000元没有记到帐,过了两天我又给了1000元亲自交到原告手上。我们欠债还钱,总会还,我绝对不会欠原告你们的钱。

被告何*珍辩称,我的意见和刘**一样。这个是赌债,我没有义务帮刘**还这个赌债。我不知道我老公在外欠了那么多赌债,还有很多人欠原告的赌债,没有人写借条。只有我老公老实写了借条,反而被原告告了。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证明截止2014年3月18日被告亲笔写下欠原告13780元的事实;

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两人共同债务。

被告刘**质证后认为,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是原告丈夫要我写的,还说算错了可以修改。这些钱是我在原告处打麻将赌六合彩所欠的钱。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何*珍质证后认为,质证意见与刘**一样。我没有义务帮刘**还赌债。

两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电话录音一份,证明与刘**一起赌钱的赌客也欠了原告的赌债,他的女儿还帮他还了钱;

2、收条17张,欠条5张,证明原告所写借款数字是不对的,最后欠款数目为3960元。

原告质证后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个说话的人是谁我方不认识也不知道其真实情况;被告说这个人是80多岁的老人,意识是否清楚也不确定;2、对欠条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上面写了20012.26不知道什么意思,且如果这个是欠条,这个应该是债权人拿不是债务人拿;对收条中,其中两张没有办法确定收款时间是哪一年,由于原被告之间借款还款来往时间长久,所以当事人也无法确定收款时间,我方只认可2014年11月19日收到被告2300元,其他收条因时间久远,数额琐碎,原告已记不清,故原告认为以2014年3月18日所写欠条为准。2012年6月6日的欠条真实性我方认可。对于被告所说双方之间的债务为赌债完全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刘**向原告出具欠条记载内容如下:“到2014年3月18至尚欠杨**壹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13780元)欠款人刘**2014年3月18日”。原告陈述上述欠款是刘**因生活开支、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其多次借款累计而成,两被告则认为13780元是欠的赌债。原告因被告拒绝偿还该款项,诉至我院,酿成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刘**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债务是否为赌债。第一,从款项交付凭证及付款方式来看。刘**出具给原告的书面内容为“到2014年3月18至尚欠杨**壹万叁仟柒佰捌拾元整(13780元)”,结合两被告提交的证据,说明原告与刘**之间的欠款、还钱是一个长期、多次的过程,但原告不仅不能清楚说明自己任意一次借钱给刘**的经过,其陈述也前后矛盾。如原告先说借钱“都是跟我本人借”、“借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之后又说有其他人在场,但“有谁就不清楚了,邻居也有看到过”。二、原告对于如何计算得到欠款金额13780元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如原告说“借给被告的钱都是整数,没有借过零丁的数给被告。被告没有零丁的还钱给我,都是几百几百的还,我们之间也没有约定过利息”,但就本案借款尾数80元是如何产生原告陈述“我也不清楚”。对于借款的地点原告也说不清楚,“有时候在小区楼梯口,在路上问也借”,“有时候在路上也还点,有时候到我家还”。三、根据两被告提供的与邻居的谈话录音以及本院现场调查了解到的相关情况,可知刘**确实长期在原告处参与赌博,原告也向刘**等人提供赌资。综上分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之间的债务关系系因赌博而产生,赌博系违法活动,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虽有欠条,但该欠条系原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两被告提出的本案债务系赌债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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