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王**申请执行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郭贝有车辆。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贝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飞度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桂B×××××的东风标致牌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