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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彭**、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76.5元,由原告彭**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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