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原告已预计),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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