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彭**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