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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彭**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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