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姚**、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与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宋*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宋*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20032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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