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与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宋*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宋*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20032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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