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覃惠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覃**、柳州天**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柳州天**限公司、覃**、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覃**、陈*持有中国护照,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覃**、陈*出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注销覃惠灵、陈*持有的港澳通行证及护照,并限制覃惠灵、陈*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