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立**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韦**,广西**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柳州市**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74之一号2栋2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柳州市立**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立**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02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此案的还款义务进行协商,暂时还没协商出结果。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柳州市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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