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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吴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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