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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担任记录。原告龙**的委托代理人覃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琼诉称,2012年11月21日被告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索被告仍拒绝还款。被告熊**、钟**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钟**对被告熊**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龙**对其陈述事实举证如下:

1、2012年11月21日被告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

2、《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熊喜*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钟**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熊**、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熊**、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1日,被告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4月21日)。被告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金额、期限等内容,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因向被告追索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发出公告,限二被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应诉,公告期满后二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款项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院可缺席判决,原告因此支出公告费700元,应由二被告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钟**应归还给原告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熊**、钟**向原告龙**支付公告费人民币7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钟**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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