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覃**、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覃晓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栋×单元×号房屋为被执行人黄**与覃*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与覃*共同共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栋×单元×号房屋一套。

二、黄**与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黄**与覃*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黄**与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陈**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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