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戊新与覃换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银戊新申请执行覃换主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换主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银戊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银戊新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覃换主(2015)鱼执字第2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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