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曾曲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申请执行曾曲静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曾曲静所有的位于西江路7号双龙苑8栋1单元7-1号房屋一套,由于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暂无法处置。已冻结曾曲静位于柳州**支行的账户(62×××64),当事人表示冻结期满后再申请提取账户内存款。申请执行人梁*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梁*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曾曲静(2015)鱼执字第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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