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李静*、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44400元,执行费7844元。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静波冯家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冯**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