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4688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603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郑**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水南路221号灯台花苑×栋×单元×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
经审查,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水南路221号灯台花苑×栋2单元×房屋(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