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恶意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3334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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