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覃晓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9675元及利息,执行费409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覃**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张**与张**、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覃**、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银戊新与覃换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覃**、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曾曲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广西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