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梁柳*、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梁柳*、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梁柳*、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张**依(2014)鱼民初(一)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柳*、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4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