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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丘**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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