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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李**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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