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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