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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与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雷**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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