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雷**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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