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7元(原告林*已预交),减半收取763.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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