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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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