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八日
原告庞**与被告刘*、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莫**与被告柳**有限公司、常**、刘**、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郑**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罗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裕留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未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