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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刘**、罗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刘**、罗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5元(原告林*已预交),减半收取112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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