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唐**、第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唐**、第三人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47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62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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