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戴**、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柳石路X号龙**X栋X单元X号房屋系被执行人戴俊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戴**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X号龙**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