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戴**、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戴**、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柳石路X号龙**X栋X单元X号房屋系被执行人戴俊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戴**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X号龙**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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