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吕**、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申请执行吕**、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笫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邹**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吴**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3157.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吴**申请执行吕**、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先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雒容镇雒柳路6号江*商贸城18栋26号房屋一栋,建筑面积283.75平方米(本院为轮侯查封),现案件巳经进入了拍卖程序,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书面申请,委托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本案已委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吴**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笫23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375号案件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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