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申请执行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黎**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黎**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梁**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梁**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梁**申请执行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24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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