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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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