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罗传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裕留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龙*、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未知案件
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戴**、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