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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毛**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8.5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408.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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